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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家標準,室內照明的測量方法如下:
一:總則
1.為統計照明的測量方法,確保測量的準確性,特制訂本方法。
2. 適用范圍
1)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建筑室內照明的測量。
2)本標準不適用道路和室外場地以及各種交通工具(火車、輪船、飛機等)的照明測量。
3)采用本標準時,尚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等條文的規定。
3.測量目的
1)檢驗照明設施與所規定標準的符合情況。
2)調查照明設施與設計條件的符合情況。
3)進行各種照明設施的照明比較的調查。
4)測定照明隨時間變化的情況,確定維護和改善照明的措施,以保障視覺工作要求和節約能源。
4. 測量內容
1)室內有關面上各點的照度。
2)室內各表面上的反射系數。
3)室內各表面和設備的亮度
二: 測量儀器
1. 照度計
1)用于照明測量的照度計宜為光電池式照度計。按接收器的材料,照度計可分為硒光電池式和桂光電池式的照度計。
2)照明測量宜采用度為二級以上的照度計(指針式或數字式)。
3)照度計的檢定應按JJG 245—81《光照度計》進行。
注:光照度計又稱照度計。
2.亮度計
1)照明測量主要采用光電式亮度計,接收器可用光電池(硒、硅)、光電管、光電倍增管做成。
2)亮度計的檢定應按 JJG 211一80 《亮度計》進行。
3.照度測量
1)一般照明時測點的平面布置
1.1 預先在測定場所打好網格,作測點記號,—般室內或工作區為2~4m正方形網格。對于小面積的房間可取1m的正方形網格。
1.2 對走廊、通道、樓梯等處在長度方向的中心線上按l~2m的間隔布置測點。
1.3 網格邊線一般距房間各邊0.5~lm
2)局部照明時測點布置
局部照明時,在需照明的地方測量。當測量場所狹窄時,選擇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點;當測量場所廣闊時,可按3.1所述布點。
3)量平面和測點高度
3.1 無特殊規定時,一般為距地0.8m的水平面。
3.2 按需要規定的平面和高度。
3.3 對走廊和樓梯,規定為地面或距地面為15cm以內的水平面。
4 )量條件
4.1 根據需要點燃必要的光源,排除其他無關光源的影響。
4.2 測定開始前,白熾燈需點燃5分鐘,熒光燈需點燃15分鐘,高強氣體放電燈需點燃30分鐘,待各種光源的光輸出穩定后再測量。對于新安設的燈,宜在點燃100小時(氣體放電燈)和20小時(白熾燈)后進行照度測量。
5)量方法
5.1 測量時先用大量程檔數,然后根據指示值大小逐步找到需測的檔數,原則上不允許在zui大量程的l/10范圍內測定。
5.2 指示值穩定后讀數。
5.3 要防止測試者人影和其他各種因素對接收器的影響。
5.4 在測量中宜使電源電壓不變,在額定電壓下進行測量,如做不到,在測量時應測量電源電壓,當與額定電壓不符時,則應按電壓偏差對光通量變化予以修正。
5.5 為提高測量的準確性,一測點可取2~3次讀數,然后取算術平均值。
四:亮度測量
1)明中的亮度測量是指測量室內各表面的亮度,如墻面、地面、頂棚面、室內設施和工作面等的亮度。其測量方法可分為間接法和直接法。
2)接法是通過照度確定表面亮度,對于漫反射的表面,其表面亮度L可由下式決定:
L=E.ρ/π
式中:L——表面亮度,cd/m2
E ——表面的照度,1x;
ρ——表面的反射系數, %。
3)直接法是直接用亮度計測量亮度。
4)測量人眼經常注視的有代表性的表面亮度。亮度計的放置高度以觀察者的眼睛高度為準,通常站立時為150cm,坐時為120cm,特殊場合,應按實際情況確定。
五:射系數的測量
1)室內各表面的反射系數測量方法可分為直接法和間接法,根據設備條件采取相應的方法。
2)直接法是指用樣板比較和用反射系數儀直接得出反射系數值。
3)間接法是通過被測表面的亮度和照度得出漫反射面的反射系數。
3.1 用照度計測出漫反射表面的反射系數,選擇不受直接光影響的被測表面位置,將照度計的接收器緊貼被測表面的某一位置,測其入射照度ER,然后將接收器的感光面對準同一被測表面的原來位置,逐漸平移離開,待照度值穩定后,讀取反射照度Ff,測量示意圖如下圖所示。
反射系數測量示意圖
按下例求出反射系數:
ρ=Ef/ER (%)
式中:Ef——反射照區,1x
ER ——入射照度,1x
3.2 對漫反射表面,分別用亮度計和照度計測出被測表面的亮度和照度后,由下式求出反射系數:
ρ=πL/E
式中:L——被測表面的亮度,cd/m2
E—— 被測表面的照度,1x。
4)每個被測表面一般選取3~5個測點,然后求其算術平均值,作為該被測面的反射系數。
六:量結果和計算
1)將測量結果記入附錄A(補充件)中的表A1、表A 2和表A 3,此外尚應記錄以下項目:
1.1 測量地點名稱。
1.2 測量地點的平面圖和剖面圖、照明器布置的平面圖和剖面圖。
1.3 被測房間的裝修情況和污染程度。
1.4 采用的光源的種類、功率、總燈數、每平方米功率。
1.5 采用照明器的型式。
1.6 測量時的電源電壓。
1.7 測量環境的溫度狀況及環境情況(如遮擋等)。
1.8 使用的照度計型號和編號、校正和檢定日期。
1.9 測點高度。
1.10 測定日期、起止時間、測定人。
2)平均照度的計算
將測定范圍以縱橫線等間隔劃分為等面積的網格,以每個網格中心一點的照度測量值求出全部測量范圍的平均照度值,即按下式求其平均照度:
E=ΣEi/(M×N)
式中:E——平均照度,1x;
Ei——各網格中心點的照度;
M、 N ——在縱橫方向的網格數。
為了減少測量工作量,推薦如表所示的滿足10%以下精度的zui少測點數:
zui少測點數表
室形指數 測點數
<1 4
1~1 9
2~3 16
>=4 25
室形指數=L×W/H(L+W)
式中:L——房間長度,m
W——房間的寬度,m
H——工作面以上燈具出光口高度,m。
2.1 為了清晰地表示房間在剖面上和平面上的照度分布,可根據測定值繪制各剖面的照度曲線或在平面上的等照度曲線。
注:本標準由全國人類工效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,由國家標準局歸口。
本標準由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紹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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